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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69号
发布时间: 2026-06-03 空格 来源: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6年169号

青岛云纳嘉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EQTURY6D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5号)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6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五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0901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5号)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6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6年5月27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5号

青岛云纳嘉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EQTURY6D):

事由:责成提供有关资料。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六条规定。

通知内容: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,将涉案发票情况说明及合同、付款记录等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五科(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)进行检查。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6年4月1日

 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6号

青岛云纳嘉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EQTURY6D):

事由:报告你(单位)的全部交易账号信息。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。

通知内容: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,报告你单位全部银行账号信息,如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微信、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款项收付的,应一并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五科(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)进行检查。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6年4月1日
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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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69号
发布时间:
2026-06-03
来源:
青岛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6年169号

青岛云纳嘉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EQTURY6D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5号)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6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五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;联系电话:0532-55690901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5号)、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6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6年5月27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5号

青岛云纳嘉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EQTURY6D):

事由:责成提供有关资料。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六条规定。

通知内容: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,将涉案发票情况说明及合同、付款记录等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五科(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)进行检查。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6年4月1日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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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事项通知书

青税稽二通〔2026〕316号

青岛云纳嘉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3MAEQTURY6D):

事由:报告你(单位)的全部交易账号信息。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。

通知内容: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,报告你单位全部银行账号信息,如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微信、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款项收付的,应一并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五科(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)进行检查。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2026年4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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